奉贤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奉贤商标注册的类型,示例我们就制作单位刚才不得作为申请奉贤商标使用的图案有哪些?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标志、军歌、金质奖章等不同或者相似的,以及同机关行政机构的名称、标志、设于特定区域内的名称或者代表性塔楼的名称、纹理相同的;
(二)同外国人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提议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非政府团体的名称、盾牌、字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较易曲解社会公众的除外;
(四)与显示全面实施压制、应予前提的官方网站标志、诊断伤疤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许可证的除外;
(五)同“童军”、“红十字”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隐含少数民族双重标准的;
(七)带有不观念,难以使公众对零售商的总质量等结构上或者盛产引发误解的;
(八)致癌于无产阶级道德时尚或者有其他不当严重影响的。
县级以上所辖的旧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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