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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一次性收入的个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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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3-22 01:28:49

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赢得一次性支出的情形,举例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金额收入,个人与用人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赔偿金收入,个人因退休等情形一次性发放原提存住房公积金等等。那么,这些“一次性”取得的收入,个人收取税该如何处理呢?在此之后刚才小编为您概括的10种一次性收入的个税处理吧~

01、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汇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性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相等12个月得不到的额度,按照按月计算出来后的综合所得所得税表,说明仅限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开计算纳税。计算表达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库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法案修改后有关增收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条*项

02、央企负责人取得的一次性任期奖金收入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财务状况薪资延期付给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见财税〔2018〕164号*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条第二项

03、企事业从负债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纳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

04、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

一次性补偿收入

10种一次性收入的个税处理!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日常生活公教人员和其他补助金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之外,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项

05、个人办理延后退休手续而取得的

一次性补助金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知识青年平均年龄彼此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缴纳,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金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基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二项

06、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

一次性补贴收入

出台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仅指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隶属今年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六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更名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结算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欠缺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倍数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条

07、综援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特权,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学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饭菜补助费、外地就医公路交通旅费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用品费用、生活保健费等,以及职工因工丧命,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加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条、第二条

08、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运动员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当月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偷渡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登录的持有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

09、个人因退休等情形一次性领取

原提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主体合作医疗金、基本社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

10、自主就业的除役军士取得的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分发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事前;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问题提供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措施由省、省市、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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