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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是否必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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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7-11 11:59:01

问:我公司积极开展代办税务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经营范围,所代办的企业不一定都有持续经营的,但税务机关一般是要求进行企业款项税整肃。答道,企业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在什么可能会下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主要基于企业改制、企业法律形式更改等原因而变更或注销原税务登记。在实践中中,企业改制主要通过两种目的,一种是在拆除企业的基础上单独改制;一种是注销原有企业,成立新公司。如果上述企业属于*种情况,由于原有企业的主体资格不变,改制时企业只需到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工商登记和技术管理机关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不久,企业法人主体延续下去。根据《中国共产党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书记令第49号,下述亦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可卷入推移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出售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助理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声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表格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申请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如果上述企业属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原企业注销,企业法人资格打倒,这就需要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进行税收清算。至于新成立的公司,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直属单位自发放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白细胞给税务登记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上述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是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还是注销税务登记,要不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手续〉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规定,清算范围是指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难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也就是说只要是不符清算条件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都是清算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困难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能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妥善处理国有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计算剩余财产等经济性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盈利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涵盖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是企业整合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企业中止。出资、伙伴关系、经营权企业在经营续约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妨碍合同、章程而提前延后合作关系解散。二是企业破产。企业不能偿付期满债务,或者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再行,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盘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没有清偿能力的,企业也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三是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独立战争等不可抗力饱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产生环境污染或伤害社会公众个人利益,被停业、专署,应当进行清算。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企业由法人改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移转到至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二是不应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三是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普遍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同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注销税务登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停牌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是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场所变化,包括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神经质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三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揽公共建筑、装设、装配、地质勘探工程和共享生产要素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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