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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也应讲一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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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06-01 09:16:01

在网上看到一则闹得不可开交的南北稻香村就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例,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但是事实上,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都是由主体行使的;行使不同的权利形成不同的权利主体;所规定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主体实施的,实施不同行为的主体形成不同的侵权主体。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把握商标侵权,似乎更有利于理解主体、诉权和责任的关系。

因北京一位消费者“错买”苏州稻香村糕点,北稻称已向法院起诉控告苏稻商标侵权,要求苏稻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针对北京稻香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高院作出裁定之时,北稻的新商标“北京稻香村”尚未注册成功。

在2009年针对苏稻商标异议的结果还没有敲定之时,北稻已经开始糕点类商标“北京稻香村”的申请。据北稻向记者介绍,其于2010年3月提交商标注册申请,2010年12月通过商标局审查进入公告。

尽管苏稻在“北京稻香村”商标进入公告后几次提出异议,但皆被驳回。

“苏稻对北稻商标构成侵权是建立在北稻商标是有效的基础上,如果北稻商标*终被认定无效,那么苏稻侵权也就无从谈起。”

如果按照目前的普遍理解和法律现状,苏稻申请‘北京稻香村’商标无效成功的可能性极大,但本案参杂历史原因和各种因素,对其申请北京稻香村商标无效的结果很难预估。

按照以往的审判原则,法院往往会中止北稻公司起诉苏稻公司的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等商评委作出裁定后再继续审理,而如果双方对商评委裁定不服,则可能会提起对商评委的行政诉讼,届时,‘稻香村’商标大战或将更为漫长,这件北京商标注册的案例将再次掀起波澜。

所以商标注册要遵守几个原则:商标注册要遵循原则,*:分类申请原则,多个商标就要每一个对应的写一份申请,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时,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禁止恶意抢注原则,商标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先使用他人已经用过一段时间的商标。第三:申请在先原则,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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