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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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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09-12 01:54:36

新鸿基地产企业临港新区资质审批级别分作一、二、三级。其中一级临港新区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临港新区资质由省、自治州、隶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独立机构经理政府部门审批,三级资质由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业主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股本累计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建设工程技术职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多于30人。其中,更具中级以上职级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银行业务负责人具有直接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全职席位许可证;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出来基数的倍数之和不小于100%:

(1)多层洋房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

(3)层高住宅(住所)15万平方米;

(4)住宅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设立并严苛处理服务速率、服务付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规格,建立企业贷款资料夹该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绩效。

(三)申请材料文件夹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必要审批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台胞证;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档案;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证照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签名;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豁免先向坐落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张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初审看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核实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给予行政许可立即;核定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外向申请人颁赠、寄送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寄出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中途经处处长副部长许可,可更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目

优先权。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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