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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稍不注意,导致带来企业所得税25万元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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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09-11 14:55:22

企业2018年11月份签定了房舍转售合同,转让期限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年业主109万元(含9%税款),合同婚约:租赁合同签订之日现金付给全年租金109万元。

合同签订稍不注意,导致随之而来企业款项税25万元的税务不确定性!

2018年11月份发出租金:

借:现金 109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万元

2019年度证明支出:

借:预收账款 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100万元

系统性:上述账务处理从金融学回去讲是对的,但是提防*,虽然100万元租金收入会计上必须确认在2019年度,但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在2018年度。

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给予同比、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本的使用权赢取的租金收入,应按结算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债权考虑到租金的日前确认收入的达到。

结果:由于会计部门在旋即汇算清缴的时候未做纳税调增100万元处理,漏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带来了涉税风险。

提醒:取得租金收入,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的纳税履行?刚才2种情况!

情况一:对于租金没有人跨年度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情况二:对于租金跨年度的而且如期一次性收取的:既可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在租赁期内给付流体扣除相关年度收入。也就是纳税人有了选项确认收入实现的公民权利。

政策: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秉承特区政府企业所得税制若干税收问题的通告》: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缴交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用料道德,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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