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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10大优点和3大缺点你都知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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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09-11 14:38:37

合伙企业是一种出资方式,出资人,财产转让都比较轻巧的公司民间组织型式,总体来说利相等弊,所以也视为许多喜爱捐助者的创新方式之一。

一、十项性能

1、合伙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起无限连带义务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两类合伙人出资物、转入股、究竟可质押欠缺均相当程度不同。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2、普通合伙企业未限定合伙人减至总人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出资人(股东)一样,上限均为50个。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人不限制。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十四条

4、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荒地管理权或者其他财产公民权出资,需要评估入股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恰当,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聘请法定评估的机构评估。但有限公司非货币财产必要评估作价。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10大优点和3大缺点你都知晓吗?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部分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意见,利于保持合伙人的较少稳定(有限公司需要过其他股东过半数提议、不同意的需受让股权)。而有限合伙人提前30日通过其他合伙人必须,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极其灵活。合伙企业共有协议约定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6、合伙企业作出联合国安理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动议事先,避免无论如何由出资宽度同意;而有限公司是以出资数量而不是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7、除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租赁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市场竞争的业务范围。这一条普通合伙人和公司股东均不允许。合伙企业对有限合伙人不存在竞业禁止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

8、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较少的出资额压制合伙企业。除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部门、社会制度民间团体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兼任普通合伙人,并任务合伙事务,普通合合伙人可以由居民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外交出席会议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9、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作为税收透明体,所得先分后税,以其合伙人名义缴纳,合伙人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按个体工商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改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其个人合伙人,明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有限公司先征一遍企业所得税,再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难题的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0]16号)

10、合伙企业管理相对较松,各地存在并不多税收盆地。各地通过税收核定、减免,合伙企业税收费用较纸面更低。且洼地并非仅仅存于新疆、西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

二、三大问题

1、合伙企业拿下的投资收益和所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法人合伙人必须如有限公司股东一样,作为税后收益,免征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法人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在所得纯利缴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合伙企业未明确可以作为重组原告,尽情特殊重组递延纳税月票。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负债对外投资核实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不能如居民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给付流体少于具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推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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