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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贝小编分享:对善意取得注册闵行商标专用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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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1970-01-01 08:00:00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范范围与财产客体的具体类型毫无关系,既可以适用有形财产,也可以适用无形财产,这就为闵行商标权适用善意取得提供了假说上的支持者。那么,这项制度应该可以在闵行商标法中适用呢?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那么,这项制度是否可以在闵行商标法中适用呢?下面这起KS商标转让纠纷案,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一、基本案情

2009年,判决阿翼申请注册涉案商标KS。2010年,有人以“阿翼”的名义与全润公司就KS商标的转让签下了一份合同,转让费用总收入为5.8万元。2013年,全润公司与力士达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涉案商标又转让给了力士达公司。2018年,阿翼以全润公司为控方向上诉法院指控,请求判令被告协助转回商标给自己并赔偿财产人员伤亡。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全润公司赔偿阿翼经济损失5.8万元。阿翼、全润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官司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和规定应适用于商标权的流转。刘忆如证据证明,涉案商标此前被转让系有人假原告之名对涉案商标进行了无权处分。全润公司提出了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乡证、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等,上述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全润公司已实际付给商标转让费。在转让人所持涉案商标注册证原件、名为“阿翼”查验允诺转让涉案注册商标的声明书之公证书以及商标转让所需的其他材料的问题下,全润公司与转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支付商标转让费。在上述商标的出让过程中,全润公司已尽到了客观注意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公安行政机关办理了商标转让登记手续,其对涉案商标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形成条件。*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联贝小编分享:对善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探讨

三、法理评析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的系统性

善意取得制度的其实方式在于安全善意受让人的利益集团和商品交易安全,而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财产除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以外,还普遍存在着其他财产类型,例如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在注册商标转让之前十分普遍的今天,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和商标市场交易的安全举例来说成为十分必要的问题。由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与财产客体的具体类型无关,既可以适用有形财产,也可以适用无形财产,这就为商标权适用善意取得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而商标权的公示制度,则为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合理的基础。具体来说,受让人通过商标登记个人信息所了解的表征义务人与真实权利人仅仅不引发脱离。基于弱小的表征权利的可信性,受让人的信赖和善意就有了应受法律保护的理由,从而满足了善意取得适用的内在要求。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的判断

以下结合前述案件具体情况时说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的认定中的三个考虑因素。

*,商标转让人有着令人合理信赖的理由。商标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求转让商标的主体在外观上具有令受让人信赖其有权处分的理由。这种理由可以来自于商标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所产生的公信力。本案中,被告可以通过在商标局的登记信息知情原告是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在查阅转让人持有的涉案商标注册证原件、名为“阿翼”出具同意转让涉案注册商标的声明书之公证书以及商标转让所需的其他材料的情况下,从外观上看,被告信赖对方有权转让涉案商标的理由是较为充分和合理常理的,这种信赖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受让人受让商标出于善意。关于如何证明善意,理论上有“大力思维说”和“暴力行为观念说”,我国学者倾向于“消极观念说”,即受让人究竟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所转让的权利。但是,受让人如果是出于根本性过失而不知道的,则不适用善意取得。例如,在交易中获得的信息,足以引发一般人对处分人的合理怀疑,而受让人却置之不顾,出于懈怠而置之不理投身,即属于重大过失。关于重大过失的判断国际标准,有学者认为,很大不足普通人之注意、稍加认知必须避免的,即为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的善意,可以参看以下事实综合判断:1.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所有人理由;2.让与人身份疑似或交易时下落可疑;3.受让人与让与人存在亲密关系。本案中,如前所述,被告对于转让商标的相关信息已经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对于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合理高度的调查,具有信赖对方的合理理由,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第三,受让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之一是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受让人只有通过买卖、互易、出资、债务还款等行为继受取得财产,才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个宗旨是保护受让人利益,而对于受让人捐献取得的情形而言,则失去了对受让人利益保护的必要,原权利人在对无权处分人的求偿方面也会更加困难。同时,受让人有偿取得财产,也是判断受让人善意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受让人不但应该有偿取得被转让的权利,而且应该以合理价格取得。本案中,全润公司就KS商标获益了5.8万元的转让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价格显失合理。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如果交易行为构成了善意取得,那么将在三个方面产生法律加盟:就善意受让人而言,在办理转让手续后取得商标权;就原权利人来说,其拥有的权利归属夺取,出现的权利转化为对无权处分人的伤害赔偿之债的债权;就无权处分人而言,其在无权转让中取得的对价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原权利人。如果其在无权转让中没有取得对价或者取得的对价不足以赔偿原权利人受到的损失,就要坚持承担对原权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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