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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不实”是怎么回事 会承担哪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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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3-06-25 19:42:01

一、“注册资金不实”的定义

“注册资金不实”是指企业的注册资金与实无资金不相认同,也就是注册资金根本无法。

二、对接办基本单位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支付责任的有关规定。

1、*低上诉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恢复原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审批》*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企业法人营业许可证,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有误,但上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5条第7项或者其他法规规定的总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营业执照,以其财产统一承担民事责任。如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额度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该批复*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无法投入的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差不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5条第7项或者其他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欠缺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2、*高法院履行工作办公室法经[1995]274号《关于认定开办单位对企业注册资金理论上投足问题的函》规定,被监护人的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注册资金不足,开办后以其他形式投足注册资金的,开办单位不承担责任。

3、*高法院法复[1997]2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较低规定的企业法人订立的经济合同前锋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低限额,在对内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本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条第三项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4、*高法院《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宣判变更或附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三、“注册资金不实”与“隐瞒人民币”的区别。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206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和《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的意涵是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指控证明副本或者采行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助理部门,赢得公司登记。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监禁被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上有罪行的,追究罪责。

四、审判倡导中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接触和作法不一致的原因及争议热门话题。

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实范围的认识和作法不一致,原因在于:有的法院视为,根据*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认定开办单位对企业注册资金是否投足问题的函》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注册资金不足,开办后以其他形式投足注册资金的,开办单位不承担责任。该函说明规定了开办单位可以在开办后投足注册资金,因此,开办单位在开办后缺少的注册资金的,属于开办单位实际投入的注册资金。根据*高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款第二项的规定,开办企业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故“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应为开办单位开办其它企业后纷纷投入的注册资金与应投入的注册资金的差额。有的法院认为,根据*高法院《规定》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条明确规定的是开办单位在“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故“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应为开办单位开办其他企业时实际投入的注册资金与应投入的注册资金的差额。并认为,《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是*高法院1994年3月30日承诺的,《关于认定开办单位对企业注册资金是否投足问题的函》是*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在 1995年10月19日作出的,均与1998年6月11日经*高法院审委会通过的《规定》中第80条的规定相违反,按照司法推论的定义前提,应适用后者。因此,认定注册资金不实范围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开办单位投入其开办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数额是截止至开办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还是截止至开办后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实际上也就是开办单位应在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在开办后共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五、如何界定“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开办单位开办其他企业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足的,可在开办后补齐注册资金或由有关部门勒令其补足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管理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除国家计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金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实际是指在企业注册资金不足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补足。过去*高法院有一个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重申了企业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应责令其补足,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企业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1992年*高法院还有一个上报,就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企业法人执照的自发性企业尽管其申报单位投资不足,其法人资格仍应予以确认,至于出资不足的部分可责令其补足差额部分。*高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法经[1995]274号《关于认定开办单位对企业注册资金是否投足问题的函》实际上是指法院处理案件时辨认出注册资金不足时可以责令补足。法院在开庭案件中可以把开办单位列为当事人或事由,判决他必要向担保支付注册资金差额部分,执行中可以参看这种做法。实际上执行过程中开办单位可以明白为不出一个,如果几个企业合作投资或者搞联营或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都可以理解成如这几个投资者投资都不足的话,都可以按照开办单位处理,让他们各自补足注册资金,用补足的注册资金清偿企业的债务。

六、对实际投入的注册资金发生于争议的处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金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政府部门验资并出具证明。因此,开办单位在开办后补充或补足的注册资金应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才能认定。在对方当事人对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有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委派有关验资机构进行鉴别。

七、开办单位对其开办企业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根据*高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款第二项和*高法院《规定》第80条的规定,开办单位对其开办企业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一是开办单位开办的其他企业正常经营,但没有财产清偿债务,二是开办单位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规定》第80条没有区分企业被执行人是否撤销了或被关闭了,而是习惯上地讲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清偿债务的,这就包括企业被执行人被关闭、撤销的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属于正常经营状况时注册资金不实的情况,两种情况都适用。

八、开办单位不属于“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每一次承担责任的原则。

根据《规定》第8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拒绝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政府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这是针对执行实践中注意到的情况订立的。例如,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可能欠付只有50万元的注册资金,一个法院已经执行走了,其他的法院也根据自己的法律文书要求开办单位拿出50万元注册资金,因为开办单位对企业注册的自愿只限于50万元,这条不得重复承担责任的原则,应当对两种情况都适用。一是已经被一个法院执行走了,二是开办单位主动地拿出注册资金,也属于承担责任的义务已经消失了,应当适用无法重复承担责任,不能说开办单位自己愿意拿出注册资金就可以重复承担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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