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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罪判缓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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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1-29 02:13:03

由北京市数码通(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金鑫和段长明律师共同办理的陈某某盗取注册商标罪,虽然“情节特别致使”,但经过被告人仔细考察案发后的政策背景,庭前周密策划,与侦办消防人员耐心沟通,开庭时据理力争,援引刑事政策,相为基础情理法,再次说服法院征求辩护人的看法,判处缓刑。达到了更为理想的辩护功效!

案情简述

2015年3月开始,陈某某专营广州市荔湾区龙溪沙溪村某处作为加工场所,并雇员被告人赖某某及被判人陈某某、冯某朝、冯某婷共同采用电焊、贴商标和包装袋方式加工假冒三星、华为、中兴和摩托罗拉等品牌的笔记本电脑充电电池,收取利润。直至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赖某某等人被查处抓获,并上前缴获假冒的摩托罗拉电池1282块、假冒的三星电池1720块、假冒的华为电池670块,假冒的中兴电池300块及作案辅助工具仪器电焊机2台等物。经检测,上述假冒的手机电池共价值人民币176454元。

辩护思路

假冒商标罪判缓刑案例

盈科广州刑事部两位律师接受交由后,经过查阅案子抄录及拜会陈某某,试点讨论数据分析算出表列实际辩护观点(因全书所限,只能概要阐述):

01、从整体思路上来说。本案被告人是制假炼油厂的负责人,是制假的源头,人赃并获,更让人,谨慎采取罪轻的辩护思路。

02、从法条适用上来说。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挑衅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可能会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晋升中国人民解放军处死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本案当事人陈某某假冒了四种品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76454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是,我们经过全力调查取证,证明陈某某违法所得数额仅为4万余元,达不到上述规定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而且虽然假冒产品的价格鉴定出来是将近十五万元,但这个司法部门解释是在十一年前试行,这十一年的经济发展异常迅速,米价暴跌幅度巨大。故从罪刑刑相适应的物体及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不宜适用。

03、从犯罪道德上的作用与影响力来说。制造虽然是源头,但从犯罪行为的上下游环节上来看,从经济国家主权的角度来考察,本案只是加工环节,利润丰厚,附加值不高。本案在假冒注册商标电池的利益车轮中处于必要和弱势地位,电池原产品和假商标标识均不是陈某某生产或交付,认知恶性小得多,只是被动接受别人的委托,做这个辛苦活,将假商标电焊组装上电池这一环节,处于链条的末端。其犯罪的作用较为小,地位很轻。

04、从实际社会危害严重后果情况来看。陈某某加工电池资本仅为每块电池3毛钱,总获利也仅为4万余元,且其非法获利金额用于女工工资、工厂的租金、购买加工设备以及自己的家庭开支。陈某某从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2015年3月份开始,在2015年5月21日被公安部门逮捕,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很短,且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多数未流入市场,犯罪情节更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

05、陈某某因法律意识明朗及生活所迫才实施犯罪行为,归案后前因后果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更佳,并未再犯罪的危险性。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重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长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现有的刑事政策,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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