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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这么多人问我社保的热点问题 一起回复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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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6-01 13:04:40

问题一:到底会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

答复:无法的。

不对历史欠费开展集中清缴。根据国务院要求不会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也不会采取其他增加企业实际缴费经济负担的做法。

问题二:将企业社保费国有企业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会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

答复:

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不会增加企业缴费负担,本次划转采取“不扭转企业现行申报方式和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不因征收部门改变而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 “两不准则”:

一是不改变企业现行申报方式。这次划转原则上采取“社保(社会保险)核定、税务征收”的方式开展,缴费人仍然通过现行方式和信息向社保(医保)经办的机构进行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之后向税务部门缴费。

二是不改变缴费基数计算规则。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上理论值继续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定,敏捷就业人员等继续在规定范围内自愿选择必需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规则始终保持固定,因而不会增加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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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将企业社保费划转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对于仍然按照较低基数缴纳社保的企业,不确定性是否越来越大?

答复:这是尊重的,随着社保入税程序的越来越深入,社保证监会必将越来越苛刻。

问题四:针对企业社保负担重的问题,有何好的要求吗?

答复:

随着人口红利靠拢人才红利,企业应提前整体规划用工模式,比如设计不同的用工方式来合法化**,未来服务外包、以及合伙人的时代也将风靡。

问题五:11月1日社保归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参保登记、合法权益记录、特权收取等业务是不是也由税务部门办理了?

答复:

不是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额度,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问题六:为什么社保费要划转到税务征收?

答复:

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是国家作出的重大策略,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是今年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加长到年底,占到全部企业数量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在下半年不须再缴纳衣食、失业、工伤保险一个单位缴费部分,在此期间实施划转可以*大因素地增大对企业缴费的负面影响。

二是目前不同险种、不同主体的社保费,在未划转地区存在分别向社保、医保、税务部门缴费的情况,致使了缴费人多头跑、重复跑,上街辩解反映较为猛烈。将各项社保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利于解决体制弊端,降低缴费效益,优化营商环境。

三是2019年初以来,地区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获取平台新一轮升级,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十分顺畅,信息传播十分及早,能够足够缴费人权益待遇不会因划转受到影响。

问题七:划转对于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会不会有影响?

答复:

确保缴费人的权益记录和待遇偿还不受影响,是划转工作始终把握的重要原则。为了记住这一点,人社、税务、医保等部门进一步健全加强了业务协同机制,全面升级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实现缴费信息在部门之间的安全、及时、精准传递,可有效保障缴费人的权益及时记录、待遇及时享受。

问题八:社保接管税务部门征收后,是否会要求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的工资薪水不强制结算扣除?

答复:

没有这样要求。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需要符合2个必备条件:

1、违法行为申报了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汇算清缴之前已实际支付。

问题九:非高等院校人员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社保?个税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答复:

1、非全日制人员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人员可以自己单独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

3、非全日制人员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来申报个税。

问题十:哪些用工模式用工单位可以不用为其缴纳社保?

答复:

对于在校实习生、返聘企事业人员、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灵活就业人员、兼职人员等,这类用工模式用工单位可以不用为其缴纳社保。

问题十一:哪些项目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答复:

有17项之多,你可以参考一下《关于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四、关于不定为缴费基数的项目。

问题十二:单位以期满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答复:

企业与职工合约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契约。《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不一定,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问题十三:有的企业让员工写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合法吗?

答复:

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谏言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加入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无效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问题十四:部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时,缴费基数按基本工资或*低工资标准申报,合理吗?

答复:不合法。

申报工资应为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总额(实际工资收入),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确定,包括计分工资、计件工资、奖励、津贴和补贴、超时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问题十五:医疗保险缴纳满了15年,是否需要继续缴费呢?

答复:

领取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降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体重,二是缴费年限总共满15年及以上。

所以,缴费年限满15年只是*低年限要求,养老金高低与缴费年限增减相关,缴费年限越长,领取的养老金越高。

问题十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答复:

1、《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5年,延长缴费时间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开始计算;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电子货币缴费至满15年,缴费标准按本人申请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标准执行。

2、《社会保险法》实施后(2011年7月1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能一次性趸缴。

问题十七:达到退休年龄,社保缴费年限没有到十五年,社保里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取出来吗?

答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回收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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