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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工作室就高枕无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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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5-30 14:57:01

近日,郑爽偷逃税缺陷受到网络注意,明星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拆分利润获取成交片酬的方式造成热议。凤凰网娱乐*连上多位税务律师,就“阴阳合同”背后的灰暗操作进行详细诠释。

注销工作室就高枕无忧了?

“阴阳合同”紧张出现为什么?

对于“阴阳合同”这一现象的出现,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一个事项合作双方一般只会签署一份协议,而价格高的项目,有些人为了能够少缴所得税,会制定价格不同的两份协议,真实的对内,虚假的对外。对外缴税时,常常只出示价格低的假合同,黑影部分收入。

影视圈“阴阳合同”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一是为了躲避影视界的“限薪”政策。明星天价片酬严重影响影视行业的健康状况发展,相关部门屡次微博要求强化对天价片酬的治水。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躲避“限薪”,就出现了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隐藏真实片酬的现象。

其次,是为了逃**款。娱乐圈明星经纪公司片酬高,如果行政部门诉讼纳税,所应缴纳的税款也就较大,为了少缴税款,就出现了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隐瞒真实收入逃避纳税的情况。

对于娱乐圈屡禁不止的“阴阳合同”,律师指出该行为毫无遵从实际的商业交易总金额。这种把交易价格回落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国家税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款流失的具体金额得到具体处罚。

艺人为何扎堆注销工作室?

谈到近期娱乐圈75位一线艺人注销200家关联公司,如果是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一些公司因经营问题出现一定程度的停业也更为正常。但由于近期郑爽枪击案的持续发酵,大量艺人的关联公司在较短时间薄弱注销也难免让*有所猜测。

与此同时高律师也表示,虽然娱乐圈**手段多种不同,若真的相关到违规税务问题,即便是已经注销的工作室,税务机关也可以依法倒追到股东个人支付责任。

在实务工作中所,常常会遇到企业已经注销,税务机关还能不可对其立案检测,检查后能不能令其补税和罚金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有很多文章都进行了实务上的研究,但是在法理上,明白能不能补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或者不能,尚需要进一步分析。

从公法债权的角度来分析。公法债权,是一个相对来说于私法债权的概念,一般来说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据此要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且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种法律血缘关系。比如税收债权,笔者认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法债权,其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其中纳税人就是负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债务人,税务机关是股东。

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类:*类是依法律主角的,比如税收、行政收费等,这种债权的发生是具有经常性的,是法律直接设定的,只要满足条件,债权自然成立;第二类是依权力设定的,比如行政罚款,这种债权具有必然,并且要具有一定的概念,如作出明确的处罚决定,债权才能成立。

税收债权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即成立,而罚款债权要在向相对人作出罚款决定后成立。那么企业注销后,税收债权与罚款债权是否是成立呢?

对于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企业注销后,并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因为税收债权是在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纳税义务时,就已经存在。

对于罚款来说,由于在2016年~2017年企业注销,都没有宣布对企业进行罚款,出具相应罚款处罚决定书,假设,罚款债权一直到企业注销都未产生。

那么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

笔者认为,公法债权也好,私法债权也好,都分属债权偏序,有债权,则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当企业注销后,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罚款这一债权成立诉讼法中缺少了债务人,罚款债权本身就无法产生。因此,在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既然无法产生,自然存有对注销的企业再罚款的情况了。

在相关法律法规上,必要也是参照了公法债权的法理精神,即对于税收债权,是产生了,可以追征,对于罚款(对单位)在企业注销后,因为缺少公法债权中的债务人,所以没有罚款。

那么企业注销后,如何追征税款?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合伙两类。

对于公司等法人因为仅以其财产负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公司以它的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负责,而公司注销后,对于税收债权,由于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所以公司要负责承担。

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收债务,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未缴纳,实质上该税收债务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应清缴的税款。而在该税款没有清缴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权利要求公司股东以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当然,这里税务机关是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而只能以分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比如公司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公司股东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两股东补缴50万元,而对于将近部分,无权要求两股东进行承担。

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其承担无限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同样指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的无限责任,而因为罚款债权在企业存续期间未产生,因此不需要承担罚款责任。对于税收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承担无限责任情况下,此时不以其分回的财产为定额。比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不仅要求两合伙人补缴50万元,同时对于超出部分,同样有权要求两合伙人进行承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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