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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7月1日起,这些税收新政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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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09-11 14:30:48

一眨眼,2019年已经一直一半。离开七月,哪些税收政策开始制定了呢?让我们来两人看一下吧!

政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租下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与旧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有以下实施方案值得关注:

一、境内购置车主、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有约一百五十毫升的卡车的标准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车辆购置税采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增值税为百分之十。

四、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五、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纳税人购买收租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偿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销售税;

(三)纳税人美国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奖项或者其他形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标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六、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为时已晚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七、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政策二: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落实政策同步施行。

自2019年7月1日,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落实政策同步施行,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热点聚焦:7月1日起,这些税收新政开始实施!

一、地铁、运输系统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拖拉机、拖拉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场所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负责人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会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交代登记《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断言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省政府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立案取得城市公交经营年满,为公众提供公交换乘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南站票价营运,用做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转车设计和组装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公交系统和有轨电车。

同时,自2019年7月1日起继续可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

一、返回服务的在外留学生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出租车和长期来华移居工程师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整治部门和热带雨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测试、调度、报汛(警)、送信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备有固定电源的指定标准型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四、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六、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和、森林、水电部队并入后换发地方机动车辆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侦查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三:加强“放管服”、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自2019年7月1日起,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主要作出措施有:

一、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

(一)对向美国市场审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参差不齐的,可采取“许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法院宣告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细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出现异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适用以下可能会的,税务机关可图像直接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商品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收取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也就是说应付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议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系统会终止。

三、进一步降低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账号办税的纳税人,补发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二)市场主管部门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意原件(复印件);(三)军委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四)项目竣工证明、铁道部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政策四:修订部分税费申报表

自2019年7月1日起,启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部分关键字和填报说明。

政策五:修订部分税费申报表

自2019年7月1日起,启用修订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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