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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建立发票风险全链条快速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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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29 13:00:01

为不断*佳化营商自然环境,规范税收秩序,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增值税发票危险性全螺栓快速反应机制, 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发票领用、发票证件、发票抵扣、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等涉税行为时,运用大数据和风险量化模型对纳税人发票领用风险等级和发票开具应急档次进行评估,推行分类标准管理,并展开增值税发票风险快速识别和处理。

税务总局建立发票风险全链条快速反应机制

增值税类热点问题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无法申报抵扣,发生于销货退回发票如何进行冲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存疑、应税服务中止等现象但不满足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一小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必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应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留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文档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区别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另行作为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已经按规定报告税务机关并拒绝接受处罚,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试点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出示,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3、疫情长期备有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病毒的肺炎疫情抗病有关税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民众提供必需生活物资邮件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实际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文本》(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4、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月底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说明二手车产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月份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第五季(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共计销售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化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第六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5、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有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01月08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换用电子匿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异。

6、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仅限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有权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公司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7、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订购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顾客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额度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8、适用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销售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备案?填写哪些证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2020年02月10日起,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助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知识产权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核准。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已经费用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其进项税额还能否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为减少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支付的高速铁路车辆行驶,取得的纸质路段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路段通行费,按照缴付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没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分别为财政票据,港币)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量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因此,自2018年6月30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素材一览表,具体以法律法令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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