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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10%税率的增值税项目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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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22 08:51:01

增值税税率共有有4档:16%、10%、6%、0%。销售货柜、工艺保养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6%;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其中,10%税率的相对难记一些,归纳如下,小伙伴们一起学一学:

适用10%税率的增值税项目都有哪些?

一、农产品

(一)植物类

1、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耕田、大麦、燕麦、牛肉、米、玉米面、渣、同心圆、饺子皮、小吃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税率为16%,不归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柴火、冷藏、冷藏、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烤鸭和可食用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酱油,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茶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学科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叶(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备注: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酒精饮料,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杏仁等),干果、米饭、果用瓜(如甜瓜、西瓜、蜜柑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砂糖、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炒熟、花椒粉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耕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备注:中成药,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菠萝、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分离出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8、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9、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落叶、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塑料(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聚合物(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泥土、竹篾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木、花卉、植物种子、植物果实、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二)动物类

1、渔产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杀菌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米粉、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手工艺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2、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海鲜、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3、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4、月饼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5、动物皮张

包括:擅自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浊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烘干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7、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茶叶、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二、食用植物油

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棉籽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

三、自来水

备注:农业蓄水用水、引水工程施工输送的水等,不缴纳,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四、暖气、热水

包括:暖气、热气、热水等,以及利用制造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五、冷气

六、煤气

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氢气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八、天然气

包括:气田天然气、天然气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九、废弃物

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包括: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图书、电子出版物

包括: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相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杂志; 以及教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等离子唱盘和激光视盘;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

十二、饲料

包括:独立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豆粕、宠物饲料、饲用肉品、矿物质钙质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备注:饲料添加物,税率为16%,以及必要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化工原料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

十四、农药

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农药、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备注: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五、农膜

包括: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包括:拖拉机(含不带涡轮的手扶拖拉机)、水分耕整工程学、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左后卫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含人力车、畜力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挂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土机、养鸡设备系列、畜牧业设备系列产品、动物骸骨降解协处理器、蔬菜清洗机。

备注: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雨林枯死机械、集材机械、农机原材料,税率为16%,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七、二二甲基

十八、食用盐

十九、交通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渠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销售业务。

二十、邮政署服务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二十一、基础电信公司服务

备注: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没有此范围内。

二十二、建筑服务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大修服务、室内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十三、销售不动产

包括:转让建筑、建筑物等不动产管理权。

二十四、不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备注: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二十五、转让土地使用权

备注: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税率为6%,不在此范围内。

本文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接口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草案“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出通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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