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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中的涉税风险你不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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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21 08:30:01

一、会计学财务报表中的涉税不确定性

干会计的都想到,每到连续岁尾,正是财务年终结账、调账的一个路由表,对于一些陈年老账做个清除是并不状态的,也是须要的,但是留意*,税务不想乱调整,否则也会造成涉税风险!刚才如下案例吧。

会计分录中的涉税风险你不能不知道

某公司会计真是2018年底的股价不很漂亮,往往是金融机构上长年挂账限额太大,因此就做了一笔调账的分录,正好高于注册投资的手段: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万元

支出公积       8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二、看看风险吧

要按照“借贷、利率、水费收益”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20%个人所得税=1000*20%=200万元

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性巩固高利润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汇报》(纳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增资和持股管理,对以未扣除佣金、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有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嘴角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统称股息、红利本质的分配,对个人获得的转增股本支出,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税赋。

政策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周边地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分拆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融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立项》(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陈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抬升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一致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大多,不能行政诉讼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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