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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自转私≠偷税 银行≠税务局 别被误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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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21 12:25:41

*近,广为流传着一份“加急”元数据,并辩称12月1日起,严查“公转私”。搞得不安不说,甚至还影响了一些企业的但会销售业务往返......

12月1日起自转私≠偷税 银行≠税务局 别被误导了

小编挖到出了相关的官方文件,仔细研习,发现告诉他真凶并不是流传的那样。那么真相又是怎样的呢?

一、示范区一带≠全省范围

早在2018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一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申请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

文件中,有三点*更为注意,也是流传甚广的:

1、试点地区企业寄送基本贷款账户并未核发开户许可证了。

2、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提升“公转私”管理。

3、加强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贷款管理。不过虽然规定了限额,但也同时阐述,经营情况和账户使用情况发生波动的,企业可以申请限额调整。

那么试点地区涉及哪里呢?税台小编发现试点地区只包括江苏省泰州市及分设县(市、区)和浙江省绍兴市级下辖县(市、区)。

只是两个试点市的坏事,却让全国企业都跟着紧捏了一把汗!

二、公对私汇款≠涉嫌私存

“公对私”简单的说,就是公司的款打到财产账户上。但是我们要区别两个观念,一个是公对私汇款,一个是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是指各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法人转回利率存款的行为,其过分是躲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造成贪污腐败、掏空、偷税等罪行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7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

但是公对私转账,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正常转账,无论如何有些额度和项目的限制而已。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偿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获取下列现金依据:

辟谣!12月1日起,公转私≠偷税!银行≠税务局!别被误导了!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而“私对公”转账,几乎没有什么硬性的限制,只要注明好用途就行。

所以,无论“公对私”还是“私对公”只要是正常的业务往来,就没有什么好责怪的。

三、银行管理机构≠税务政府机关

让我们再留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文件:

里头明确说明了,银行其实主要是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闭包及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核对,附加的刑罚紧急措施,也只是取消试点和惩处等。

银行机构≠税务机关,没有去挖掘企业转账的涉税问题,而且正常的业务往来融资和经营运作转账收入,也不会被银行认定为清楚交易,更不会激起税务机关的核查。

不过随着银行和税务的数据共享功能不断完善,一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似乎也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倚重。企业在运行中,是否规避这层面的成本。

好了,希望看不到这个辟谣之后,各位缓和的弦儿能放松下来了。但是还是要提防各位店主和财务人,千万不敢不感兴趣侥幸心理通过贩毒账偷逃利息,告诉那些苦难的绝不能就知道了,结果一定是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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