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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决定实施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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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20 13:06:0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用和变更之外税收学术性元数据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20项税务推论主管机关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提议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税务总局决定实施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豆生产企业饲料纳税关税审批程序的接到》(收税发〔2003〕114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提高延宕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征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条。

三、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简税务行政部门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公开发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修改素材见内置1),并根据本公告得以发布(附件2)。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废除。

发声明公告。

附件:(游标此处拍照附件)

1、修改内容详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9日

理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拟定《公告》的历史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一览表又称2018年第65号公告)取消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为制订2018年第65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取消证明事项关的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排查。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是为了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关于取消“完全符合减免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折扣备案时,需获取有基准认证资质的饲料精度验证部门(剔除由省税务局认定)核发的饲料产品考试合格证明”事项的要求。

2、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条,也是为了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关于取消“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事项的要求。

3、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是为了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关于取消“纳税人因不必抗力能够延期缴纳利息的,不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到期前,提出公安部门出具的饱受不可抗力的严重事故证明”事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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