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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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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1970-01-01 08:00:00

专利权不使用专署新制度,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于倡导和安全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不道德,维护商标使用市场公共秩序,起到着重要的作用。我国香港商标法对该类撤销程序具有详细资料的规定,以下就该程序进行复杂详述。

一、撤销内容

香港改为一标多类制度,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大部分几类,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消费者或服务。

二、“月份三年”的推导规格

往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以“实际注册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这不是*的计算标准,香港还规定了丧失使用不撤销制度:即在三年其间卸任后但在撤销申请明确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已经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然而如果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在知悉有关的撤销注册申请预见可能会会提出的可能会下,筹建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工作已经开展的,则属或多或少。

三、撤销程序:

1、调查检查

申请对拟撤销的注册商标在香港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搜寻和复原确凿证据。

2、送交撤销申请及证据

香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简介

调查取证完毕后,申请人可基于调查结果立即前提进行撤销申请。决定重新的,可向注册处提交相关的撤销申请份文件以及大力支持其申请的证据。譬如,关于拟撤销商标的使用状况报告等证据。

3、抗辩与原告

商标拥有人如拟就其撤销进行抗辩,则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复制后6个月内,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

如商标拥有人没有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将可被注册处认为不反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4、补充举证与质证

如商标拥有人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后,申请人可以法定声明提交进一步证据,以支持其在撤销申请中列出的理由。进一步的证据没有仅限于纯粹对此商标拥有人的证据,但该证据只能在收到商标拥有人上述文件后的6个月内提交至注册处。此外,如上述法定声明是在香港大部份东部提出的,则须经依法。

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任何文件,以及如注册处不信纳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有丝分裂随附的支持证据,则注册处会敦促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的9个月内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如申请人不想要提交进一步证据,须在期限神经质注册处提交暗示诸法的陈述。

5、审讯

除非任何一方申请许可,以提交进一步证据,否则注册处将对撤销申请研拟聆讯,以开会各方的观点。打算列席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于登记的汇报年份后的14日内,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证件不提交的,可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6、判决

注册处处长整体前述证据材料,进行裁决,并向每一方当事人送交裁决通知。裁决对簿公堂一方还有可能需负担对方的法律费用。

7、上诉

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定向原讼法院以至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检控许可,可再进一步提出上诉。

四、特别规定

1、关于商标使用

除了一般含意上的使用外,香港商标制度还特别规定了如下行为,也属于商标的使用:

(a)在香港,将商标应用于只供出口的买家或该等货品的外包装上;

(b)在香港以外区域内备有,或拟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的服务使用该商标,例如,在香港以外提供旅店服务,但是在香港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属于商标的使用。

同时,还规定了所有的使用证据和不使用证据,都必须以“法定声明”的概念提交。如“法定声明”是在香港以外作出的,还需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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