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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购销合同先开具发票的税务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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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18 13:15:01

原因阐述:

A公司18年9月签一合同,约定19年6月销售、缴纳,但签合同时规定先复印件发票

答疑:购销合同先开具发票的税务问题汇总

问道:

1、增值税纳税义务引发,但款项税纳税义务未发生。民调时如何帐务处理?

2、今年增值税申报捐款远大于所得税金额,如何处理?

3、这种先开票,明年发货收款合同,签订时注意什么主管机构?

专家学者澄清:

1、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负)

2、开发票时未发货也未收款,不符合所得税收益断定条件,该等增值税申报金额和所得税金额的差异在申报时不需要做特别处理,但应留存好相关的销售合同、将来发货及收款的凭据,以供税务机关检查和。

3、先开票,后发货收款,真实世界报价中是出现的,但您说明了的可能会开票和发货收款时间间隔特别长,长达9个月,因此方案在合同中说明为何要提前这么持续开具发票的原因,同时要保留好将来发货和收款的凭据,以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规章》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增值税销售犯罪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赢得出示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指示》(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银行法及施行条例内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不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充分利用:

1、商品销售合同并未签订,企业已将商品财产相关的主要可能性和奖赏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销售量的商品既毫无保留往往与所有权相关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必要管控;

3、收入的金额无法有用地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效益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手段的,应按表列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换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续期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架设和评估的,在购买方受过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非常复杂,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缴纳金额方式受托代销的,在发来代销文件时确认收入。

三.《关于纳税人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发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所得税,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统称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柜,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付给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主题,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禁止取得、并以自己法人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汇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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