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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8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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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11 13:02:46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

关于恰当2018年纳税申报期限的请示

税总办函[2017]576号

六省、省份、各县市和原计划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科科长领事馆:

关于明确2018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之外每逢挑选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规定,现将推行每月或者每第五季离任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18年度具体内容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指派,并即时告诉纳税人。

一、1月、3月、5月、6月、8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十一月15日。

二、2月15日-21日停课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推延至2月22日。

三、4月5日-7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8日。

四、7月15日为星期日,7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7月16日。

五、9月15日为星期六,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7日。

六、10月1日-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六,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7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问题并不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该原定批示税务总局网络必要和网络化中共中央书记处秘书处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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