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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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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7-11 10:48:07

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条件:

1、实缴10万资金,并出具验资报告;

2、合乎业务范围的经营场所;

3、5名人员的社保记录;

4、相关的法律法规。

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所需要的资料:

(1)《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2)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目的和服务宗旨、服务项目和服务方法、经营目标等;

(3)机构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4)3名以上(其中1名为法定代表人)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上海市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有验资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0万元以上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办公和服务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7)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8)服务质量责任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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