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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商标侵权经典例子,你懂这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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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3-21 02:02:38

相信*一定知道嘉定商标判决吧,有什么是关于嘉定商标侵权的案例吗?嘉定商标违反怎么认定?联贝把抄录好的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分享给*,追捧阅读!

商标侵权案例分享:呷哺呷哺起诉阳光呷哺获支持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定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阳光呷哺”系侵犯呷哺呷哺商标权的行为,并判决被告石家庄呷哺公司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诉讼损失及合理支出一共十二万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同意。

刑案简介:

原告诉称,近期发现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在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窝窝团网站上以“阳光呷哺”的授意进行销售团购火锅套餐的行为,其备有的服务和经营金融服务与原告提供的极为相似。原告认为,石家庄呷哺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极不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可能于原告,或误认为其与原告为关联性企业或存在密切关系。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严重侵犯了其商标专有使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大报上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万余元。

被告窝窝团公司辩称,由于呷哺呷哺公司并未事先知会,因此其不知道也不可能会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且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拒绝兑现了法律义务,在寄送诉状后删除了涉事侵权章节,不应担负连带全责;窝窝团认为其主要为服务企业和用户之间提供平台服务,不参与实际商业行为,并非买卖主体,在石家庄呷哺公司审议了工商登记等结论的情况下下,其对经营的承认已经尽到了合理提醒义务,故窝窝团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石家庄呷哺公司辩称,*,呷哺呷哺公司不具备起诉资格;第二,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对呷哺呷哺公司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涉案商标不是知名商标,“呷哺”是小火锅的通用名称,呷哺呷哺公司的经营方式也不是首创,且与其相异;第三,呷哺呷哺公司是恶意诉讼,意图获得不正当的权威。

法院经案件后查明,“呷哺呷哺”及“呷哺呷哺 xiabuxiabu”商标由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后授权给原告呷哺呷哺公司。“呷哺呷哺”服装品牌由呷哺呷哺公司于1998年创立,至今已在北京、天津、上海、河北等地开设了多家小店,并获得了“2012年中国十大火锅品牌”等多个获奖。2012年12月,呷哺呷哺公司发现石家庄呷哺公司在窝窝团网站上发布了“阳光呷哺”的团购信息,并对此进行了结论保全,石家庄呷哺公司在门店招牌、工艺品、牛奶杯及对外团购宣传上使用“阳光呷哺”、 “阳光呷哺吗,呷哺”牌匾。呷哺呷哺公司还提交了石家庄呷哺公司四家门店的照片及在其门店内消费的交易清单。

法院判决:

1、“呷哺”并非通用名称。

虽然呷哺呷哺公司相关介绍中称“呷哺”是“涮涮锅”或“小火锅”的代名词,但石家庄呷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可行的证据证明“呷哺”二字已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称呼的零售商或服务名称,方面是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中国中国特别是北方地区的消费者已经将“呷哺”二字等同于涮涮锅、小火锅。同时应注意的是,经过呷哺呷哺公司长年的大量宣传和使用,相关商标在火锅服务行业内已更具较差的知名度和安慰剂,使得“呷哺”二字在闽南语、韩文的 “涮涮锅”、“小火锅”意思之外,具有了标记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一般消费者在看到“呷哺”二字时,联想到的不是“涮涮锅”、“小火锅”,而是“呷哺呷哺”这一特定的火锅品牌。

商标侵权经典例子,你懂这些吗?

2、石家庄呷哺公司侵犯了呷哺呷哺公司商标权。

石家庄呷哺公司在门店、餐具、饮料杯及相关团购宣传中,突出使用“呷哺”字样,攀附呷哺呷哺公司商标的心理故意明显,可能造成相关社会公众误认为“阳光呷哺”相关店铺系由呷哺呷哺公司开设,或者与呷哺呷哺公司存在合作等关系,构成对呷哺呷哺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3、窝窝团公司相当构成侵权。

石家庄呷哺公司使用的“阳光呷哺”字样与“呷哺呷哺”等商标并非相同,而是类似于于,同时还存在“呷哺”二字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等争议,而对商标是否近似、“呷哺”二字是否为通用名称等影响商标侵权认定问题的判断,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在此情况下,要求窝窝团公司对涉案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作出公信力判断,标准非常苛刻,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呷哺呷哺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窝窝团公司存在主观过错。窝窝团公司已对相关团购信息进行了删除,故法院对呷哺呷哺公司有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终,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内容情况,综合决定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石家庄呷哺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恶意状况、误解原因等状况酌情确定损伤赔偿的数额,作出了上述判决。

联贝一维: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假冒、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新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竞争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1)被侵权人在先选举权证明(涉及商标注册证等);

(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5)为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

被告针对原告的被控和提出的证据提出误导,可以以该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依权力划入,自行注销,与原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来批评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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