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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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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3-20 19:22:49

月底,国家税务总局推出通告,指明企业所得税股票经济损失资料遗留下来首长院有关要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迅速促进税务控制系统“放管服”政策,细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审定,提高企业办税开销,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本部申报所得资产损失,仅需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纯利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会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原则完好存放在资产损失相关资料,情况下资料的可信性、合理性。

三、本公告规定应用于于2017年度及此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结论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细节同时裁撤。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

发表声明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论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 公告发布剧中

为注重方针制订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效率税收按揭生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拟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不限原称《公告》)。

二、 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推迟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简化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报送,是为了力求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同时,顾及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尚无资产损失类节目,企业可以通过填列资产损失说明收入的方式将,达成资产损失申报。因此,《公告》*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公告》发布后,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搜集、编撰、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节目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明确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要求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确实企业资产损失相符时有发生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地监管部门的重要抓手。因此,《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现今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不停止,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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