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贝智汇>正文

联贝小编讲讲:“弹幕”二字本身能注册为金山商标吗

中经慧税 • 联贝财务 000有疑问?立即咨询
最后更新:2022-03-15 01:34:19

近日,哔哩哔哩(亦称B站)列为年度弹幕资料,“AWSL”以3296443次发送到视为2019年B站年度弹幕。启动弹幕已经成为当前很多青少年看剧时的习惯。有评论者说,“弹幕” 是香港市民逆天创造性的充分体现,但是“弹幕”二字本身能注册为金山商标吗,后面联贝小编就带您来告诉他吧。

刚刚,北京知产联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弹幕”金山商标驳回复审地方政府纠纷重大案件。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金山商标局(简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弹幕”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分享商业信息;为消费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商标局及原商主持人均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款第(三)项驳回其注册申请。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群起该不得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弹幕”一词通常是指网络视频中屏间飘过的网友评论,“弹幕”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标识,不足商标尊严的显著形态,不易发挥作用区分不同服务说法的功用,可能会作为商标注册。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商标本质上是用途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框架要求。具有显著性的原则是相关公众会将该标志认知为商标,如果相关公众不会将标志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则该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联贝小编讲讲:“弹幕”二字本身能注册为商标吗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使相关公众不能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相对强大的联络。通常来说,过于*简单的小数点字母、装饰性花纹、广告用语等由于标志本身的适应性,使得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无法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不具有商标法意涵上显著特征,不能获得注册。

本案中,相关公众在见到“弹幕”时,通常会将其认知为收看视频时画面上同步呈现的片尾本身,而不会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另外,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款还规定了:

(一)仅有本商品的常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某公司在“床垫、床、弹簧床垫”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席梦思Simmons”商标,商标局和原商评委均以诉争商标所含的显著识别手写“席梦思”是床垫的通用名称,已构成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一条*款第(一)项的规定未获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强调的是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自然本体,无法反映商品提供主体的相关信息,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无法仅通过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本案中,“席梦思”在我国通常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床垫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虽然由繁体字“席梦思”及简体中文“Simmons”构成,但是“席梦思”仍是诉争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该识别部分以普通的文字形式显得,将其使用在床垫、弹簧床垫等复审商品上,仍更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床垫的一种,无法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触犯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予以核准注册。

(二)仅必要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人数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某公司想将“猫主题世界性艺术设计周及图”注册为商标。商标局和原商评委均以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款第(二)项的规定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该项规定是指,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状况。禁止该类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因为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认知为商品或服务调整特点的描述,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此外,该类标志经常被同业生产者和业者用来描述其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点,属于行业公知公共设施的表达符号,基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量,不宜被公司销售使用。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中文“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及其相同英文“INTERNATIONAL CAT ART&DESIGN WEEK”和图形构成,主要识别部分为“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指定使用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示”等服务上,直接描述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无法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作为商标申领,为了取得良好的营销效果,将传播热度高、慕名而来眼球的标志申请专利权是商业选择的结果,但是,纵然奇思妙想频传,商标的基本功能和属性昭示不变,正所谓“商标千万条,权利*条”。商标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谨慎和理智,可避免“洪荒之力”付诸东流。

版权声明:本站( www.lianbei66.com)刊载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和音频等】所有权均归联贝官网,未经作者许可,任何人不得摘编、转载等,如有发现,违者必究!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涉及侵权,请提供相关证明,可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最新评论 0人评论 0人参与 0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