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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条件及如何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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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11-25 08:57:01

疑虑一:字样专用发票开具条件及如何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不得而知、应税服务停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生效条件,或者因销货之外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并不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必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料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参看文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附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征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本票。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出厂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转化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注册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伺服器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逐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问题二:领用发票时,发票专用章印模需要存留呈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问题三:高达认证期的发票能否认证? 特殊难以下经过批准,可以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性*优化增值税、消费行为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买卖但由于客观性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中央集权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断定或者稽核核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下去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颁布,2018年以前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认证并稽核比对)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饥荒、社会应急等不可抗力考量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造成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查封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承诺申报法律责任,或者税务机关信息技术、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路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男女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输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缩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心脏病发危重病症或者不准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四: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确保受理预约定价请假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审议的申请: (一)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形式化充分,披露充分; (二)企业纳税信用行政级别为级; (三)税务机关曾多次对企业实施往往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四)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解约,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生态系统从未发生实质性发生变化; (五)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物流的比对简单、清晰,充分决定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估算方法合理; (六)企业致力配合税务机关参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七)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受到重视高度较高; (八)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问题五:销售运送价格突出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如何确定市场占有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性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近中期同类货物的*低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都是由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表达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工资) 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产能,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订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定宣告该厂经营不善还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______服装厂原属国营企业,是一个有职工不到200人的小厂。申请人闫_____于______年开始经营个体服装销售业,常年向被申请人批发服装。_____ 本文资料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推到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连络,以便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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