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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资金的变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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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3-10 08:42:37

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正式其网站声明公开发表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此表通称“《通知》”),对外资公司注册的审核依法重申实质性革新,包括暂停外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本国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者规定;并且必须股票市场自主权契约认缴出资额、出资手段以及出资期限,并且取消了一般制造业外资公司的*少投资金的限制。

2010年,外资公司开始前期工作尝试改革商事登记体制;2013年9月,经济特区揭牌后*先开始政策注册资本认缴制;2014年2月27日,国务院报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在全国性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改革朝向;2014年3月1日,新《法律》未能将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法律性质确定一直,但其限于范围仍涵盖内资企业。《通知》的制定将注册认缴制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外资公司,是我国必要性改革企业监控管度,适度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必要建模就业生存环境的又一手段。

外资公司注册资金的变化有哪些

《通知》的主要内容可包括:

取消外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者规定。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法令,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公司企业分期支付出资的,*期出资不得分别不得超过国外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通知》取消了前述规定和限制,意味着投资人设立外资公司时必须强制性缴资。

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和贸易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资各方可另行决定出资额和各期出资的预期和金额,有助于投资人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需要灵活约定,从而增加宏观资金成本,减少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此前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之日起三年内缴清;中外合资企业起的*后一期出资应当在公司前身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一些投资或建设工程生命期较长的项目,或许造成了资本搬离。

取消一般行业的*低注册资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管理机构要求的特别行业外,专门从事一般行业的外资公司,其注册资本没有*低限额要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但是,《通知》明确规定就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不符《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条例》及其他现行合理规定。也就是说,外资公司仍应根据审批机关审批的投资总额,拟举借的外债额度,风险投资机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等事项,科研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不能不作追求企业设立的便利化,而漠视了企业设立的借以、作用及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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