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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车票抵扣期限是多少?税局刚刚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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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4-24 13:27:01

今年补贴降费政策“道菜”中的“配料”——价格降率推行已宣告制定。此轮深化盈利税改革将轻工业等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等现行10%的税率降到9%,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

差旅费车票抵扣期限是多少?税局刚刚明确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范围税率证件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出现销货退回、投票属实、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卖给方未运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控制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表》以下全名《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附上相区别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分管税务政府机构通过网络交还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挂机寄存器通过后,生成具有“红字发票信息表车牌”的《信息表》,并将信息联动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正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自旋信息或打印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署服务、通讯服务、概念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营收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粤海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无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能够说明了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可能会重新认定是不是乐趣这个政策。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测量销售额占比时,确实应删除征税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四、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还包括海关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答: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划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限制抵扣。直说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指明旅客身为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运输等其他客票,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现行政策未对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游戏抵扣期限。

六、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39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某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收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每学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进项税额不能分2年抵扣。一直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再行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例中纳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算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后半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可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

八、我公司2018年建置的水泥,尚存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无需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答: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演化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九、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39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榜首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年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多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大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收受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重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十、某境外旅客“五一”其间来我国玩乐,5月10日在北京某退税商店购买了一套酒器,取得退税商店当天为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退税申请单,发票注明金额1000元,税率13%,税额130元,价税合计1130元。该旅客5月20日遣返时海关验核、退税机关审核均无问题。在不考虑退税代理机构额度的情况下,该旅客可获得的退税额多少?

答: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退税额为124.3元。

按照离境退税卡片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应退增值税额应为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与退税率的乘积。其中,“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即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额,是计算退税物品退税额的依据,在本例中为1130元。关于“退税率”,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本例中旅客购买茶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延后为5月20日,发票注明税率13%,退税率应为11%,因此该旅客购买茶具可获得的应退税额=1130*11%=1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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