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雪公司根据《反不正当销售竞争法》立场自己的“双黄蛋”糖果组合而成有“一定损害的零售商名称、产品、室内设计”等,崇明中院根据奥雪公司发放的计划书证明,接到诉前禁令
附宣判:
江苏省崇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1447号之一
豁免:营口奥雪冷藏储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盖州市月亮升乌里雅苏台河南村
法定选出人:王克志,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杰尼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住所地在湖北省仙桃市沙湖镇沙湖大道西南角(沙湖镇群兴工业园)
投资人:彭子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栋,北京德恒(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营口奥雪冷藏储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等不许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争端一案;
申请人营口奥雪冷藏储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7日向司法院申请举动保住,同意本院裁定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立刻暂时中止生产、销售被控擅自使用与营口奥雪冷藏储运食品有限公司行贿“双黄蛋”雪糕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大致相同或者相似图标的商品;
本院组织营口奥雪冷藏储运食品有限公司,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就保全进行长谈,开会了任何一方原告的赞同,申请人营口奥雪冷藏储运食品有限公司以支票20万提供债权人。
本院经审查相信,
申请人营口奥雪冷藏储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反映,涉案商品“双黄蛋系营口奥雪冷藏储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底自治发展的雪糕,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均很强一定的影响。
该商品之日起再版,在市场上引发了不大的影响,售出较大。
涉案商品主要的销售一年四季在夏季,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营口奥雪冷藏储运食品有限公司的影响也主要充分体现在夏季。
若不立即无视行为保全保护措施,也许对涉案商品的销售引致轻微影响,给申请人造成未能撼动的人员伤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条、*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仙桃市沙湖楚丰食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擅自使用与营口奥雪冷藏储运食品有限公司涉案“双黄蛋”雪糕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名称和标识的商品。
保全申请费30元,由营口奥雪冷藏储运食品有限公司负荷。
本裁定立即开始处理。
如大怒本裁定,可以自寄送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驳回一次。复议之后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新
审 判 员 雒 强
审 判 员 薛 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