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注册,是指有经营潜能并依照《个体工商户组织法》的规定经工商司法管理部门登记,任职第三产业经营的选举权。《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一、
个体工商户注册必需材料:
1.的公司订立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信函》。
2.经营者的通行证提请;申请登记为父母经营的,以担任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入选经营亲属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亲笔签名栏中递交未予表明。提出难民户口簿或者待遇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婚姻关系验证;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出生日前及身份证车牌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条例和国务院拒绝规定能够在登记前批复批复的项目,不必提交有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邮件复印件。
4.经营地点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下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给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未能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商品奥组委、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核发的拒绝在该场所从事经营集会的相关证明。
5.转交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注册的步骤:
*步: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贩,应先办理名称必须登记。
1.咨询后索取并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提出申请申请书》,同时继续前进相关材料;香港、澳门居留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身份身份证明及身份核证文件。
其中,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香港*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香港全国上下辞官证或者港澳居民开往内地通行证或者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行政官)出具的,并由司法部驻外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砖墙专用章确认的身份出生证明(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澳门*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相关前置许可的(确切项目参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票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配套,相符法定媒介的,回程领取《呈请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判断的日期到公安机关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