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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实施公司注册实名登记 公众可在7月10日前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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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3-19 18:50:01

为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为证资讯不道德公司注册行为,努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新建,促进市场公共公共利益和交易公共安全,上海省工商局起草了《上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试行办法(征询意见稿)》,并于7月3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8年7月10日之前提出反馈意见。

关于就《上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虚假注册行为,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公共利益行政较低人有权利益,省工商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场政府部门总局关于出台实名登记新制度的意见部署起草了《上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又称《试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宝贵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18年7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书信方式将意见寄至:上海省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332室(邮政编码:6100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实名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写有。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投递至:scgsqyc@163.com。

关联人:陈亚林 联系电话:028-86510379

上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3日

上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实名登记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条 为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虚假注册行为,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交易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名登记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商总局办公关于进一步统一准则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实名登记,是指登记行政机构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公司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和登记机关提供的信息技术手段等,依法依规要求相对人提供合法身份证件,并进行查验和记录的行为。

相关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经营企事业)(以下称实名登记单纯)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业务之前,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的要求,使用上海整合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的实名验证装置,实现身份实名认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积极开展企业实名登记试行改革东部的内资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股权出质等登记事项。

上海拟实施公司注册实名登记 公众可在7月10日前提出意见

全国高校统一的身份信息服务平台查验系统建成后,实名登记改革在省市推行实施。

第四条 实名登记的对象包含已经或立刻具备股东(不含合资公司股东)、发起人、法定出席会议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接洽代的 代表或理人等身份的自然人。

企业法人(经营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实名登记。

第五条 实名登记对象应在办理业务之前按以下要求进行实名认证:

(一)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联络员;

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分公司负责人、联络员;

(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含股东上层股权转让备案)的,实名登记对象为股权出让人、受让人;

(三)办理普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拟任法定代表人;

办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拟任负责人;

(四)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实名登记对象为清算组成员;

(五)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出质人、质权人;

(六)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实名登记对象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办理所有登记事项,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国民生产总值不应进行实名认证。

第六条 申请既可选择到企业登记显示屏进行登记,也可选择上海省企业路程电脑化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人持信函材料直接到企业登记窗口办理业务的,在法院审查前,登记机关通过上海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验证申请人是否已经通过了实名认证,对于未通过实名认证的申请人,由登记机关业务人员获悉申请人需先办理实名认证。

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申报企业登记业务的,实名登记对象应按照全程电子化系统的提示,个人资料微信、页面、加密、名字、性别、身份证、身份证起始有效期、身份证公布有效期、手机号码以及验证信息等信息,并通过实名认证模块化,进行躯干图像信息采集资料,完成实名认证。

实名登记对象身份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审议必要证明了份文件看成完成实名认证。

第八条 实名登记对象完成实名认证后,申请人应按照提交材料规范,到登记窗口递交纸质登记材料或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提交电子登记材料。办理登记业务过程中,上海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将自动向相关自然人发送在办业务提示信息;相关自然人有异议的应向登记窗口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已通过实名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相符法定概念的申请应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荣誉营业执照。

第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外汇信息申报系统,对企业的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诈欺手段隐瞒*重要证据取得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信用监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惩戒,并公示处罚结果。

仅限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羁押其他有关机关;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制定, 法律、法规、法规及上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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