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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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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2-06 01:26:0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主席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细菌感染的肺炎疫情风险评估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请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侦察,全面落实好大力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清楚相关税收征收管理细则,有用征管流程,制发本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义务战略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表列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所得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不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顺利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助理税务机关申请缴纳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赠送给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征税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知识产权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遗留下来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个人资料增值税纳税护照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不同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明确了!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证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相同黑字发票或者终止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过后之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四、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总数,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修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可以作出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可选对外贸易“单一按钮”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站”)提交电子数据后,才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审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查核电子数据确实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模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诉他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本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寄给方式接到。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付费办税等方式,分时增购乘船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装卸合作社、罗湖应税行为,可让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制约,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票据及相关电子文件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必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过后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批示的纸质申报表、页面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依法。

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条规定,适用电子货币企业所得税净利润扣减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多方面仿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设备器皿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疑虑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缩短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书面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益,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9号公告*条所称“公益活动性社会机构”,是指依法拿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教师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还款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决定分辨、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注记栏注明“必要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卫生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制定。

声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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