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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有哪些优惠?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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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2-04 02:43:34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有助于国家高技术新兴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缩写《意见》)。其中指出,到2025年,建成若干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和一批产业化特色园区。到2035年,建成一大批具有全世界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主要产业转入全球价值链中产品,实现园区休养生息制度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意见》也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建起健全政策协商联动机制,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缴纳、高新技术企业预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持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培训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性型企业。现代化发挥作用高新区的发展发展潜力,培育一批独角兽企业。

迄今,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公益活动的各个节目内层面,帮助抢占科技高地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今天小编就带你了解一下,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综合抗衡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高密度预先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东北部(不还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救国会(自治区政府、院辖市、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督导人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合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出让、定有、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管理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数目不高于10%。

7、企业近三个预估(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级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合乎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时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生存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符合税率及税收抵免困难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4、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5、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负债结转年限更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总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在此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此后年度弥补,*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拿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稽核核算健全、全面实施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企业列于当期算学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后加计扣除;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代为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管理人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自治交易原则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下。

4、企业合作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分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明确、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十分相似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配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时尚性、实质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段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实施分期税款方案,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政府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三、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联合国大会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进行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担任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总数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条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数目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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