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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还能追征税款和罚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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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2-07 19:24:31

在专业知识工作中都,平常会碰到企业并未注销,税务机关还能不能对其备案检验,检查后能不能令其补税和重罚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有很多发表文章都进行了实务上的分析,但是在实质上上,根本能不能补税,能不能罚款,为什么能或者不能,尚须要不断分析。

小编从民法债权的取向来分析。公法债权,是一个相对于私法债权的定义,一般来说指一方以国家正当性为相结合,据此要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且由国家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种法律的关系。比如税收债权,小编认为就是一种独特的公法债权,其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收。其中纳税人就是担负缴纳税款保障的违约,税务机关是债权人。

一般来说,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类:*类是依法律剧情的,比如税收、行政免费等,这种债权的发生是具备时常的,是法律实际设定的,只要满足条件,债权自然前身;第二类是依权力设定的,比如行政罚款,这种债权具有偶然性,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形式,如采取行动恰当的刑罚立即,债权才能成立。

税收债权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即成立,而罚款债权要在向相对人作出罚款决定后成立。那么企业注销后,税收债权与罚款债权是否成立呢?

对于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企业注销后,不一定严重影响税收债权的存在。因为税收债权是在企业存续长期,产生纳税义务时,就已经存在。如甲企业2016年少缴税款100万元,2017年注销,这时候,对于税收债权来说,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元税收债权了,而重新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的追征,只是一个以公权力保障税收债权达到的强制执行手段。

企业注销后,还能追征税款和罚款吗?

对于罚款来说,由于在2016年~2017年企业注销,都没有年初对企业进行罚款,复印件调整罚款处罚决定书,假定,罚款债权依然到企业注销都未产生。

那么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

小编认为,公法债权也好,私法债权也好,都不属于债权领域,有债权,则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当企业注销后,没有相对人的情况下,罚款这一债权成立要件中依赖了债务人,罚款债权本身就不会产生。因此,在企业注销后,罚款债权既然无法产生,自然意味着对注销的企业再罚款的情况了。

在相关法律条例上,实质也是请见了公法债权的法理人格,即对于税收债权,是产生了,可以追征,对于罚款(对的单位)在企业注销后,因为缺少公法债权中的债务人,所以不再罚款。

那么企业注销后,如何追征税款?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一般分别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合伙两类。

对于公司等法人因为仅以其个人财产负商业银行,也就是说,公司以它的财产对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专责,而公司注销后,对于税收债权,由于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所以公司要负责承担。

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收债务,如果公司注销后即使如此未缴纳,实质上该税收债务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应清缴的税款。而在该税款没有清缴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权利要求公司股东以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当然,这里税务机关是不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罪责的,而情况下以分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比如公司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公司股东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只能要求两股东补缴50万元,而对于高达大多,权利要求两股东进行承担。

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其承担无限责任,这里的无限责任,往往指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的无限责任,而因为罚款债权在企业存续期间未产生,因此不需要承担罚款责任。对于税收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承担无限责任情况下,此时不以其分回的财产为定额。比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合伙企业合伙人甲、乙一共才分回50万元,这时候,税务机关不仅要求两合伙人补缴50万元,同时对于超出部分,同样有权要求两合伙人进行承担补缴。

长时间情况下,在企业注销后,行政机关是不能再对企业进行罚款处罚的,但这并不是必然的。例如,在企业注销时,有的企业属于不审核注销,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但严格来说不符合注销的法定程序。

回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注销这个行政行为,如果程序不允许(如企业购买捏造注销材料),可以并入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的注销这个行政行为。而在撤销后来,企业在法律上合成到未注销完全,这时候,由于企业仍然属于法律上存续状态,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等处罚,抬升公法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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