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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服务进一步优化(附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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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2-03 19:22:11

为了深入贯彻推行《国务院关于增进零售商垄断安全市场情况下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放缓挺进“多证合一”变革的监督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改善部门数据库协作和筹组监管,全面性争取改革深入集合开展,推进企业方便注销,提高效率服务环境,2018年1月15日,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征集了《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告》(表列出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缺陷进行解读。

工商和税务部门将加强联合 优化简易注销登记服务

1.工商部门将在企业注册登记时通过线上付费多种方式,向企业发放涉税事务得知书,留意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商讨。

2.工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贷信息公示控制系统设有讯息服务,在企业发行简易注销告示前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结清应纳款项、缴销发票等清税手续,以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

3.在企业信息填写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条款下载应用程序和详细所述,方便企业下载填写。同时,对于因要求书文字、方式填写不法规(如不按《通知》规定形制下载承诺书)的企业,工商部门可以在企业通鉴后立案其简易注销申请。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服务进一步优化(附常见问题解答)

4.禁止企业在公告期期满次日起30日害羞工商部门申请专署简易注销公告。已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或者被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给予不予简易注销决定的企业,可以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宜。企业*终申请注销时,不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放弃市场。

提醒:

企业在公告结束,除应尽明知的法律责任外,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此外,对于公示的承诺书中全体投资人签定(盖印)不齐全、存在差错或提交的承诺书与公示的承诺书不合理的,工商部门将不予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常见问题

1.企业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证实仍存在未结清税款的,应当如何避免?

《通知》规定,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并未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以及在公告期届满之同月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一致同意其简易注销。按照体制设计,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存在未结清税款等事项的,只要在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部门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税务部门即不主张抗议。企业如无其他异议情节,方可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所需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公告期届满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鉴于部门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将接受数据引进公司系统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对于在公告期届满后三日内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的,工商部门需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有否提出了异议后方可办理;对于公告期届满三日后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经复核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及时为其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2.工商和税务部门在信息搜集相关,有哪些新的内容?

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将增加“工分方式”和“从业多人”两项采集内容,工商总局将在今年修订企业登记申请书状规范,增加这两项数据采集内容。各地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总局要求,因特网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附加信息采集基本功能。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利用工商登记信息,不再插入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异的,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税务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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