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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合并分立的环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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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1-15 14:00:22

如今,企业越来越多,外资企业也越来越多。在外资企业中,合并分立现象非常普遍,那么什么是合并分立呢?外资企业合并分立的环节是什么?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吗?现在联贝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您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公司合并、分立程序。

(一)提交公司合并分立申请。

1.公司合并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合并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各公司*高权利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8)各公司债券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合并后公司*高权利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拟合并的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的,拟解散的公司应当在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公司合并解散申请。

2.拟分立的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分立申请书;

(2)公司*高权利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新成立的公司(以下简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因公司分立而生存;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债券人名单;

(9)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各公司*高权利机构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因公司分立而在不同地方设立新公司的,公司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意见。

(二)债权、债务公告。

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同意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三次公告。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自*次公告之日起90天内无异议的,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三次出具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2.公司证明其相关债权人;

3.公司对债权和债务处理的说明;

4.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三)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支付、变更或者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

1.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受理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变更手续,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加盟商应向原审批机关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2.公司采用新的合并形式的,合并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缴纳外商投资审批证书,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存续分立形成的,存续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变更手续,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4.公司分立的,原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书,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四)债权、债务变更公告。

合并或分立后续存款或新设立的公司,应当自变更或者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发出变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五)办理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外汇管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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