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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还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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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1-11 02:00:02

按理,在公司注销前,会将*初的事务处理完善后,才能办完手续。但是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我们无力引来关注。本文将详细解说公司在注销完成后,还所需承担的一些法律责任。

1、股东出资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必要保持资本的相符、完整,但是在司法精神中股东出资不实存在瑕疵的行为人相食,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欺诈出资、虚报增资等等,针对这类行为,《*高法院院长关于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列出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所合法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见解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行政处分予以信任。”

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乎公司法院法院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就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也明确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低规范使公司的法律人格得以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解决问题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资本。

《公司法》除了要求公司的资本应当真实、完整以外,还应当维持在充实状态,如果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买方技能不足,似乎有违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公司国有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低限额,应视该公司很难人主体豁免,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便从未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公司注销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考《公司法》第十章“公司中止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登记”的规定。为基础这些法律规定,清算程序不合法的具体表现往往有这几种情况:

公司注销后还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产生损失,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特殊赔偿责任的;

(2)公司予以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亦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清算组未合法负起通知和发函义务,造成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有限责任公司决议解散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告知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正式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章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在全市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时间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股份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责任人,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的重大财产、账册、文件等灭失,不能进行清算,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行为。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其他过错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比如: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批示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有误;清算组成员运用职权徇私舞弊、获取非法税收或者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核实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4、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公司享有自治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必需是要保持公司的地位,如果公司的资产、部门或财务与股东或者股东成立的其他公司不分,就会导致公司剥夺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就有理由认为公司与股东或者其他公司实际上就是服装店,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典型的导致公司混同的情形有:

(1)财产混同。比如,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继承,公司账务管理动乱,谈判使用同一账户。

(2)业务混同。比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者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3)“夫妇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4)一套人马两块门上,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一人公司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备的结构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新《公司法》在确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权力的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实现非法行为,尤其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法定义务。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只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该股东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不正当控制。公司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倾斜度控制,公司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受到他人支配,公司在人员、财产、业务等方面都没有独立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此为手段操控公司为自己谋取公共利益,公司在上述人员的过度操控下,实际上已经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政治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独立性。

7、脱壳经营。股东利用公司包覆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回新公司,原公司无论如何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转),从事刑事犯罪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情形,便是咎由自取,原本可以好聚好散,重新开始新的事业或工作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不可自作聪明,为了利益不择手段,做违背法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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