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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加计15%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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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1-03 02:50:01

关于确切日常生活性服务业应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新闻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10月1日起,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加计15%抵减!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禁止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费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此表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称呼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获取生活服务赢取的市场占有率占全部销售额的生产量*多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实际范围按照《销售服务、产权、抵押批注》(财税〔2016〕36号刊发)处理。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强烈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仅限于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具体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前夕内依然调整,自此年度前提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估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特殊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定理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下学期加计抵减额存款+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依法,按照《关于体制进行改革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有违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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