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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公司注销 企业如何启动破产清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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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9-02-11 17:10:00

在实践中,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终将会走上破产的道路,破产清算程序作为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一道屏障,公司在破产后,具体的财产清算问题以及时间期限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企业破产清算顺序是怎样的?如何启动破产清算程?

一、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1.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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