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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娱乐类公司(文化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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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6-10-21 00:00:00

上海娱乐类公司(文化经营许可)

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收原件)。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收原件)。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

4、管理章程(收原件)。

5、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个人简历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7、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核原件,收复印件)。

8、资金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10、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9、10项材料亦可在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后提交。

申请条件

一、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席卷物。

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歌舞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歌舞娱乐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a、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b、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c、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d、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e、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二、歌舞娱乐场所变更经营地址、扩大经营面积、变更负责人,应符合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的相关行政许可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区文化局提交申请材料;

2、区文化局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区文化局对拟设立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4、符合条件的,区文化局将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公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5、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按照公示中确定的时间地点举行听证会;

6、对符合规定条件、公示和听证通过并获得规定的其他部门批文的场所,由申请人向区文化局申请*终审核,区文化局再次进行实地检查。

7、合格的,进入科长审批阶段,拟同意的,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同意的,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上海注册公司制作人:金启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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