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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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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8-12-18 11:03:00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定条件呢?

取得自己股份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需要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股权转让场所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需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定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定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定,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定,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定性规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定,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定。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定的具体体现。

发起人持股时间

《公司法》147条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定,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封闭性

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需要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特殊股份转让

《公司法》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

中国《公司法》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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