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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公司法人代表有哪些限定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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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8-08-15 16:25:00

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法人,其实就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需要设立法定代表人,不仅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同时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以及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那么可以说法人非常重要,那么公司法人有哪些限定性条件呢?

事实上,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经依法登记都可以成为.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的是年满18周岁的人,都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法人。

作为依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综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定代表人任职的规定,其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有:

⑴需要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⑵需要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法人组织内部成员;

⑶需要是从事法人业 务活动的人;

⑷需要是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⑸需要经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产 生并依法登记注册。但是,已经担任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者,原则上不得再担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还有一些特殊的限制,现分述如下:

1.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 5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㈢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

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 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安全机关通缉的;

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的;

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㈧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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