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不仅仅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及相应的程序进行,而且还要拥有相应的资格才能够设立公司,否则公司设立是可能无效的,这样就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公司设立无效有什么原因?
即发起人或者股东主体资格欠缺或意思表示有缺|陷,其中包括:发起人或股东中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某发起人或者股东因为欺诈、胁迫而作出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发起人或者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出设立的意思表示。
即设立公司时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要求,或者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①发起人没有认足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或者募集设立所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
②公司的设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除上述两方面原因外,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例如,公司创立大会本已决议不设立公司。
公司因某一设立行为违法,便可导致公司整体设立无效,即公司人格的丧失。
这种相对性表现在:
(1)无效不是绝|对的,可以进行补救。根据规定,“受理无效之诉的商事法庭,可以依职权确定一个期限以对无效的原因进行纠正”。
(2)无效的效力不是公司自始无效,无效判决不具有溯及力,对于公司成立后至公司宣告设立无效的这段期间内所为的行为并不认为是无效的,而只是表明公司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依据。这与一般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无效需要通过诉讼主张,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政机关的裁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为之。这与一般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方式不同。
1.公司设立无效经法|院判决确定时,公司视同解散,即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完结,公司即告消灭。有些国家规定,公司被判决设立无效的,应在判决确定时,进行无效登记。
2.公司设立无效判决的效力也及于第三人,但无溯及效力,不影响判决确定前公司、股东、第三人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无论是公司还是股东,均不得利用设立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在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经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场合,如原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对公司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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