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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损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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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问人:匿名
2022-07-29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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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云
    王云招商业务负责人
    中经慧税 • 联贝财务

    :1.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在生产中因不再使用,进行了提前报废,这部分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2.因生产出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未售卖而进行报废,是否进项转出?3.上述涉及进税转出的如果有运费,运费是否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参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被淘汰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食品超过保质期的报废损失,均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更不存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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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时间:2022-07-29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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