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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有产品完税价格如何进行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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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问人:匿名
2022-03-29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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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娜
    刘娜
    中经慧税 • 联贝财务

    问:稀有产品完税价格如何进行税筹?

    【例】 某科学技术研究所经批准投资3亿元建立一个新能源实验室,其中的核心设备只有西欧某国才能制造。这是一种高新技术产品,由于这种新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该研究所已确认其未来的市场价格将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上的类似产品。因而,开发商预计此种产品进口到中国国内市场上的售价将达到2 000万美元,经过多次友好协商,研究所以1 800万美元的价格作为该国技术援助项目购得该设备,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 000万美元,关税税率为25%,银行汇率为1:6.07。

    由于研究所处于筹建期间,经费比较紧张,筹建组希望在经费上得到各方面的帮助,减免关税是他们考虑的一个重点。但是,虽然该项目是有关部门特批的,但是没有对关税减免的依据,这样,在报关环节还应该照章征收关税。

    如果按照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则该设备应缴纳的关税为:

    1 800×6.07×25%=2 731.5(万元)

    那么,应如何进行税筹呢?

    答: 筹建组觉得这个数量的关税难以承担,于是他们请来税务专家为他们出谋划策。税务专家对该业务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研之后,为他们提出了一个申报方案,即以900万美元的价格向海关申报。

    当研究所向当地海关进行申报进口时,海关认为其资料不真实,于是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海关当局发现与该设备相近的产品的市场价格1 000万美元。而该设备是一种刚刚研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其价格应当高于1 000万美元,于是,海关对这种进口新产品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比照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进行估价,确定其价格为1 000万美元。应当缴纳关税:

    1 000×6.07×25%=1 517.5(万元)

    这样,研究所通过税筹实际节约关税1 214万元。

    【分析】

    在经济交往和国际协作日益密切的今天,有134个成员参加的关税贸易协定可以看做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国际基本准则。目前,各国自主订立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型目录逐步被《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所取代,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这一目录为基础制定了各自的海关税则。该分类目录为21大类,99章,1 011个税目。由于税目规定十分明细,税率的适用对象十分具体,应征关税的商品,转换税目“以高报低”的现象不大容易。但是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各国目前并不一致,这就为企业筹划关税提供了切入点。

    目前,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和相当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施《新作价法规》,即以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作价的依据。但至少还有六七十个国家仍实施《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DV),即以“正常价格”作为海关作价依据。“正常价格”指的是在进口国立法确定的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该种货物的价格,而不一定是实际买卖合同的价格。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后一种,不过在海关估价实务中也兼用了前一种中的很多做法。二者相比,前一种定价法有利于自由贸易,而后一种更强调海关审定价格的作用,有利于关税征管。

    不管是采用哪一种估价规则,都会遇到许多不确定因素,从而使关税体现出一定的弹性,给纳税人从事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此外关税优惠也是纳税人进行筹划的重点。例如世界上几百个经济性特区对关税的课征一般都实施大同小异的优惠待遇。

    我们知道,在税率固定的情况下,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情况,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关税负担的多少。如果进出口货物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能够制定或获取较低的完税价格,这显然可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海关按以下次序对完税价格进行估定: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倒扣法。如上述方法都不能确定,则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利用完税价格进行关税筹划的关键在于怎样充分运用海关估定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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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时间:2022-03-2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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