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印花税如何利用分开核算进行税筹?
【例】 麦××(嘉定)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签订一份防盗门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规定:麦××(嘉定)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受嘉定××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380万元的“声控新型防盗 门”,加工所需原材料200万元由麦××(嘉定)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麦××(嘉定)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380万元。2012年7月31日麦××(嘉定)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共缴印花税1 900元。
如果利用加工费与原材料费分开核算进行筹划,会是什么结果呢?
答: 1988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局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虽已有部分条款失效,但其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以下规定仍有效。
(1)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如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可不并入计税依据,但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则应并入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应分别计税: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运用0.5‰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并按两项税额相加的金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两项金额,而只有混合的总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由于合同签订不具体,麦××(嘉定)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多缴纳了400元税款,如果合同中将麦××(嘉定)防盗门制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载明并分开核算,则能达到“税筹”的目的。
原材料金额200万元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则:
应纳印花税=2 000 000×0.3‰=600(元)
加工费金额180万元按加工承揽合同运用0.5‰税率计税,则:
应纳印花税=1 800 000×0.5‰=900(元)
通过在合同中将加工费与原材料金额分别载明并分开核算,两者合计应纳印花税1 500元,比原交的1 900元,少交400元。
由于印花税是一种税率极小、税额相对较少的税种,许多企业财务人员极不重视,因而常常忽视了对印花税的筹划工作。但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所以印花税的筹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很重要的。
引用资料:注册外资企业的条件,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条件和所需材料
解决时间:2022-03-04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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