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老师,比如2007年,某市政府与B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市政府指定的某A国企与B开发商合资成立C开发公司(股权比例25:75),共同开发某一片地块。一级土地基础设施都由B开发商投资建设垫付资金。
双方约定一个总包干价2亿,由B开发商在支付各项开发成本过程中付款到包干价的上限2亿,就不要再付给政府了。
当这些土地达到招拍挂条件后,B开发商从政府处支付了土地出让金挂取得土地,比如付了10亿,扣减掉已经支付给政府的包干价2亿,剩余的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8亿,由政府全部返还给B开发商(采用地方政府财政扶持的政策,用地方政府财力补贴或补助的方式返还给B开发商,以此加速B开发商对项目的建设)
问题:请问这8个亿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算B开发商的经营收入吗?是否可以认定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