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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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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问人:匿名
2021-11-2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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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林薇
    万林薇资深财税专家
    中经慧税 • 联贝财务

    问:如何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筹?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

    【例】 2012年5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 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一斤装;销售8 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一斤装;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

    那么,该如何进行税筹呢?

    答: 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28×12 000×20% 12 000×0.5=73 200(元)

    药酒:58×8 000×10%=46 400(元)

    套装酒:120×700×20% (3 3)×0.5×0.5×700=17 85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

    73 200 46 400 17 850=137 450(元)

    方案二: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8×12 000 58×8 000 120×700)× 20% (12 000 8 000 700×6×0.5)×0.5=187 850(元)

    由此可见,两方案比较,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

    187 850-137 450=50 400(元)

    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

    120×700×20% (3 3)×0.5×0.5×700-(14×3×700×20% 29×3×700×10%)-(3 3)×0.5×0.5×700

    =16 800-(5 880 6 090)

    =4 830(元)

    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引用资料: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如何的?

    解决时间:2021-11-25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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