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如何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筹?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药酒,还生产上述两类酒的小瓶装礼品套装。
【例】 2012年5月份,该厂对外销售12 000瓶粮食白酒,单价28元/瓶,一斤装;销售8 000瓶药酒,单价58元/瓶,一斤装;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药酒3瓶,均为半斤装。
那么,该如何进行税筹呢?
答: 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如果三类酒单独核算,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白酒:28×12 000×20% 12 000×0.5=73 200(元)
药酒:58×8 000×10%=46 400(元)
套装酒:120×700×20% (3 3)×0.5×0.5×700=17 850(元)
合计应纳消费税额为:
73 200 46 400 17 850=137 450(元)
方案二:如果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8×12 000 58×8 000 120×700)× 20% (12 000 8 000 700×6×0.5)×0.5=187 850(元)
由此可见,两方案比较,如果企业将三种酒单独核算,可节税:
187 850-137 450=50 400(元)
另外,如果该企业不将两类酒组成套装酒销售还可节税:
120×700×20% (3 3)×0.5×0.5×700-(14×3×700×20% 29×3×700×10%)-(3 3)×0.5×0.5×700
=16 800-(5 880 6 090)
=4 830(元)
因此,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引用资料: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如何的?
解决时间:2021-11-25 14:04
郑重提示:线上咨询不能代替面谈,财税顾问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