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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外国人注册公司有没有最低注册资金规定?

已解决问题联贝财务 1603有疑问?立即咨询
匿名
提问人:匿名
2020-12-25 11:33

零配件类的

最佳答案
  • 张丽丽
    张丽丽财税销售经理
    中经慧税 • 联贝财务

    注册公司资金要求:
    1位股东最低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
    2位股东及以上最低注册资金3万人民币
    现在有新政策!可以认缴制注册公司!

    注册资金认缴制是什么意思?
    举例:以前注册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就要到银行去开一个验资户(可以理解为临时银行卡),然后把50万存到这个户上,银行就给你开验资报告,然后拿这个验资报告到工商局办理,这就是以前的注册资金实缴制。

    现在呢,注册个50万的公司,不需要到银行开户,也不需要把这50万存到银行,直接到工商局办理就可以了,这50万还是要交的,只是不用马上交,在公司章程规定2、5、10、20年缴清(等于是分期付款的意思)。这就是注册资金认缴制

    引用资料:公司合理避税方法,注册公司相关避税技巧

    解决时间:2020-12-25 10:53
    郑重提示:线上咨询不能代替面谈,财税顾问建议仅供参考!

其他答案2人回答 1603人参与
  • 王依
    王依高级HR顾问
    联贝财务#1楼
    2020-12-25 10:13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工商局工商名称核准,
    2、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银行询证函,【认缴制注册忽略此步骤】
    3、银行开立公司验资账户开户,【认缴制注册忽略此步骤】
    4、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认缴制注册忽略此步骤】
    5、到工商局申请设立公司领取执照,
    6、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7、银行开立公司基本账户开户,
    8、国税地税税务报到。

    注册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卢春花
    卢春花高级建筑师
    联贝财务#2楼
    2020-12-25 09:33

    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工商注册问题
    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利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九)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一)利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十二)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十四)对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
    (十五)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证明。
    (十六)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其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关住所证明。